关于提高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解决已故离休干部无配偶的生活困难,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起,适当提高已故离休干部(包括符合离休条件而未办离休手续即去世的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居住在地级市所在地城区的,每人每月400元;居住在其它县(市、区)城区、乡镇及农村的,每人每月350元。无依无靠的孤独配偶,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0元。所需经费从原渠道解决。
中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