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太原理工大学离退休管理处   日期:2018-01-19  浏览数:

《太原理工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校资〔20171)

太原理工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我校公用房的管理,提高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保证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高效进行,促进我校“双一流”建设的发展,参照2008年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和2004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发〔20042号),结合我校多校区办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用房系指产权隶属太原理工大学的除家属住宅以外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无论其建设经费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太原理工大学公用房管理范围。

第二条 按照分类“相对集中、相近整装、统筹核算、方便管理、考虑功能布局、提高用房效率”的原则进行公用房规划和调配,尽量减少搬迁量、降低改造成本、避免跨单位交叉使用和多地方占用房源。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要严格执行定额管理、有偿使用、超出部分阶梯收费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公用房管理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促进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四条 以保证教学和科研用房为基本原则,切实保证每位教职员工的用房权利。正高级职称的教师须有符合规定面积的独立用房。

第二章 使用分配原则

第五条 我校公用房共分六类:1)本科教学用房;2)科研用房;3)行政办公用房;4)公共服务用房;5)后勤服务用房;6)产业商业用房。

第六条 本科教学用房是指用于完成本科生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师工作用房、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等。根据各单位的教学科研现有实际人数和类别,核算其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根据各单位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人数,核算其本科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切实保证本科教学用房的基本底线,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被挤压和挪用。

第七条 科研用房是指用于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的用房。包括研究人员工作用房、研究生用房、科研实验室用房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补助用房等。根据各科研单位的现有实际人数和类别,核算其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根据各单位在校的全日制硕士及博士生人数核算(包括全脱产在校博士后),核算其科研用房的定额面积;根据各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用房需求,核算其仪器设备补助用房的定额面积。

第八条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校党政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科研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等。根据各单位事业编制及性质,按照党风廉政纪律要求和《太原理工大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配置标准》(校资〔20151号)分别核算其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

第九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的房屋,如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信息网络中心、会堂、体育场馆、会议室等。学校暂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但将对其进一步合理规划,有效使用。

第十条 后勤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配套服务的房屋,如:饮食管理中心、物业管理中心、维修服务中心、公寓管理中心、水电管理中心、运输服务中心、邮电服务中心、幼儿园、校医院等部门所使用的房屋。根据各单位承担的服务任务,核算其后勤服务用房定额面积。

第十一条 产业商业用房是指利用学校房产资源进行商业活动的房屋,如生产、经营和经济实体的用房,用于服务行业的出租房屋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收费。

第十二条 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收回其超额使用的房屋,或按照收费标准,加大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率。

第十三条 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根据公用房的建设情况对其使用房屋予以调整,使之逐步达到定额面积。

第十四条 学校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上述各类用房分类分级别进行收费,收取的房产资源调节费上交学校财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章 公用房的申请与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公用房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设立“太原理工大学公用房规划调配领导组”,负责全校公用房资源的政策制定、规划、分配与调整。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公用房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权对各单位公用房进行核算、检查和使用效益评价。各公用房使用单位须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国有资产管理处只接收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公用房使用申请,不接收任何个人申请。个体使用者在各单位申请用房,由各单位统一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依照房源情况予以分配和调整。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各单位的公用房使用申请,在了解房源并调研和论证后,提出房屋分配和调整征求意见,经“太原理工大学公用房规划调整领导组”会议讨论形成草案,草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最终分配方案。国有资产管理处依照分配方案,制定实施时间表。各使用单位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分配方案和实施时间,确保方案的有效进行。

第十八条 鉴于我校多校区的管理模式,为充分利用各校区的房屋资源,各单位公用房只能以一个校区为主体,严格控制多校区占用公房情况。各单位须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已有公用房资源。凡闲置时间达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用于本单位调剂。闲置时间达一年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收回,并核减该单位相应的公用房定额面积。

第十九条 房屋装修改造及更新,涉及房屋结构、自然开间、水、电、暖、网络等基础设施变动的,须依据使用功能协同相关部门经过论证,并报后勤保障处等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房屋改建、扩建的须报学校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审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动者将责令拆除并暂停该单位所有房屋资源的调配。

第二十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整体建筑物的外部美观,保持原有设计风貌,严禁乱拉电缆、乱按空调和外挂构件,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外观设计。要保证建筑物内部大厅、楼道等公共区域的设计要求和装饰美观,严禁随意破墙设置门窗、严禁安置外挂构件。

第四章 公用房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使用性质,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转让公用房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或出租公用房,不得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联营、入股、抵押等。违反本项规定,学校将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没收非法或违规所得,扣减该单位相应定额面积。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保值增值的要求,严格管理各种经营用房,特别是出租出借的公用房,要定期排查,厘清责任,规范管理。对于未经学校许可,各单位甚至个人出租出借公房的情况,一经查实,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公用房调整时,迁出单位须按照学校的要求,按时将相关房屋交回。违反本项规定,学校将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并按照公用房最高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同时暂停该单位所有房屋资源的调配。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公用房。教职工调离学校、离退休时,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学校交退工作用房,逾期一个月不交的,学校有权强制收回。返聘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后,可以延迟交退公用房,直至解聘之日交退。教职工在各单位之间调动,须将原单位房屋交还原单位,由新单位重新配置工作用房,否则,原单位或学校有权强制收回。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提高房屋的完好率。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贯彻落实本办法,将制订《太原理工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细则》、《太原理工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和《太原理工大学产业商业公用房管理细则》等相关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内部管理办法,推动学科或学院(所、中心)内部整合,提高公用房的利用率。内部管理办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定期公示各单位的公用房使用情况、计算依据和使用效率,以得到全校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61117日公用房规划调整领导组会议讨论制定,经20161123日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关于公用房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太原理工大学公用房规划调配领导组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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