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同志丧葬事宜的规定

来源:   日期:2008-04-30  浏览数:

 

老同志丧葬事宜的规定                            

为了做好我校离退休老同志去世后的丧葬工作,规范管理,明确职责,先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丧事按照“家属自办为主、处里尽力协助”的原则进行。

二、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开追悼会。是否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有家属自行决定,学校尊重其意见,尽力协助家属做好丧葬事宜。

三、老同志去世后,离退休处、人事处、组织部、老同志原所在工作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家属共同做好丧葬工作。

四、退离休处职责:

(一)起草讣告,发布消息,并即使向分管领导汇报。

(二)召集有关部门开会,协调研究丧葬具体事务,分解任务,落实到人。

(三)协助家属安排告别、联系火葬、骨灰安放事务,并参加丧葬活动的全过程。

(四)副省级以上老同志去世,由离退休处向省老干部局汇报,并按规定在《山西日报》刊登消息。

(五)调派、协调丧葬用车(工具车由家属自行解决)。

(六)慰问家属,征求意见,做好安抚工作,办理困难补助。

(七)代表学校和组织部办理送花圈及报销事宜。

五、原单位职责:

(一)老同志原所在工作单位领导和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协助家属处理后事。

(二)查阅档案,起草生平简介,征求家属意见,由上级部门审核后,进行打印,并负责发放。

(三)协助家属布置告别厅,联系火葬,骨灰安放、协调丧葬用车等事务、并参加丧葬活动的全过程。

(四)负责组织告别活动。

(五)慰问家属做好安抚工作。

六、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一)人事处向家属传达有关丧葬、抚恤金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使用领取的操作程序。

(二)党委办公室出具证明材料,办理骨灰安放手续。

(三)中共党员老同志去世,党委组织部参加丧葬活动,送花圈并慰问家属。

(四)民主党派人士去世,统战部参加告别活动,慰问安抚家属。

七、校、处(学院、研究所、中心等)领导按下列规定参加活动:

(一)教授、副厅级以上的老同志去世后,校级领导、原单位党政领导应去家中慰问和参加告别活动。

(二)副教授、副处级以上老同志去世后,校级分管领导、原单位党政领导颖去家中慰问和参加告别活动。

(三)一般离退休老同志去世后,原单位党政领导应去家中慰问和参加告别活动。

(四)校级领导参加丧葬活动,由党办或校办通知领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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