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校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管理,促进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据我校有关协会、社团组织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是我校离退休人员在共同兴趣、爱好和意愿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老年人组织。该组织由离退休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二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是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在提高我校老年人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章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四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的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在册的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可以制定章程,并依据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老年人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建立健全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管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在离退休管理处登记注册的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
第三章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成立
第七条 申请成立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应在离退休管理处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的名称应当与老年人组织的性质一致,与章程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全称须冠以“太原理工大学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九条 在离退休管理处指导下,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应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并报离退休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申请成立的条件:
(一)有完整的章程(章程应包括组织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等),以及具体的活动计划。 (二)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三)成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 (四)能够积极参加离退休管理处组织的活动并认真完成承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的审批手续
(一)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负责人向离退休管理处提交成立申请书,同时提交该组织的章程、负责人名单、会员名单及活动计划。
(二)经离退休管理处审核合格后填写“太原理工大学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登记表”,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负责人原则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由离退休管理处批准,任期三到五年,最多可连任两届,超过两届或临时变更须报离退休管理处批准。
组织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校在册离退休人员,参选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担任组织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老年人服务;
(三)尊敬领导,团结同志,业务过硬,有奉献精神,有较高威信。
第十三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可聘请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会长,但事先须经离退休管理处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在征得离退休管理处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严禁刻制正圆形办公图章。
第四章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活动
第十五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举办活动须遵守离退休管理处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在举办活动之前,须向离退休管理处提交申请(包括参加人员、经费预算、奖项设置和安全预案等),经离退休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负责人必须向离退休管理处上交活动总结和新闻稿件。
第十七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开展活动,安全责参加活动者本人负责,离退休管理处和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不承担任何责任,特别是出省、出市、出境及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须提前报离退休管理处批准,同时签署书面安全责任协议。
第十八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离退休管理处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并报离退休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全称。不得盗用相关业务部门、离退休管理处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财务
第二十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的所有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及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内部经费管理制度。主动汇报并自觉接受离退休管理处的监督审查。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的活动经费来源:赞助、捐赠、自筹、会费、离退休管理处拨款、学校支助、支持等。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应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审定,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离退休管理处的同意,并向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成员公开说明。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帐目,帐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本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成员公开,并接受本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成员及离退休管理处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四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财产由该组织集体使用。财产损坏需更换时,要交回旧的,领用新的。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解散时,其财产由离退休管理处结合该组织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损毁或挪用。
第六章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每年十月在离退休管理处办理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也可特事特办。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对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离退休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负责人工作会议。
第二十七条 每年十二月各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向离退休管理处上报年度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报表和本年度会员变动明细表。
第二十八条 太原理工大学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对外活动需出具印章时由校离退休管理处代章。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离退休管理处同意后发行。
第三十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可以申请在太原理工大学离退休工作网设立网页,由离退休管理处负责审批。
第三十一条 离退休管理处对违反规定的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离退休管理处可责令其停止活动或进行限期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遵守和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帐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五)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名义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严重违反规定,对该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离退休管理处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离退休管理处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党纪处分。
第七章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变更及解散
第三十三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名称,须及时到离退休管理处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出现第三十一条所述情况之一时,离退休管理处可以将其解散:
第三十五条 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20人;
(二)连续一个学年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离退休管理处,各老年人协会、团、队组织遵照执行,不得违背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2012年9月25日离退休文体工作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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