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离退休职工:
根据校人事处关于《关于做好全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摸底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认真落实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摸底统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206号)有关要求,为全面了解我校现有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基本情况。现对全体离退休职工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开展摸底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有档案记录、有表彰决定文件印证的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离退休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功勋荣誉获得者。包括:“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等勋章获得者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表彰,且在表彰决定文件中明确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相关待遇的个人。
(三)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部)与国家各部委、系统、行业协会联合表彰,或者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且在表彰决定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
(四)在服役期间获得表彰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退役军人。包括受中央军委表彰,按规定应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立一等功或被中央军委授权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授予称号,按规定应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
(五)备注:经咨询人社厅,教育厅:科技进步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三晋英才、教学成果奖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记功奖励等,还有去年的抗美援朝纪念章等各类纪念章,均不属于表彰项目;省级的五一劳动奖章,省三八红旗手等省级工作部门或者各种省级小组、委员会的表彰,属省级以下项目。以上均不在此次统计范围。服役期间的表彰,仅限一等功及以上统计(符合统计条件的军队荣誉称号是高于一等功的)。
二、工作要求
(一)此次摸底统计工作关系到每个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导向性,必须全面调查核实、精准填写信息、严格审核把关、防止漏报错报。
(二)填写统计信息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进行填写。统计表格均需由离退休管理处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表彰决定等印证材料。
(三)请于3月28日前将《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基本情况表》(附件2),连同电子版及相关表彰决定等印证材料报送各区。
(四)请离退休职工互相转告,按时上报。
北区离休:李浩 电话:6018824;
北区:周 静 电话:6010401;
西区:杨跟亮 电话:6014437;
南区:韩文珍 电话:6534633;
榆次:吕彦盛 电话:3362302;
桃园:王毅斌 电话:4040844
附件1:学校人事处:关于做好全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摸底统计工作的通知
附件2: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基本情况表
离退休管理处
2021年3月25日
附件1
关于做好全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摸底统计工作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摸底统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206号)有关要求,为全面了解我校现有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基本情况,及时上报山西省教育厅。现对全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开展摸底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有档案记录、有表彰决定文件印证的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在职人员(离退休相关人员由离退休处负责统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功勋荣誉获得者。包括:“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等勋章获得者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表彰,且在表彰决定文件中明确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相关待遇的个人。
(三)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部)与国家各部委、系统、行业协会联合表彰,或者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且在表彰决定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
(四)在服役期间获得表彰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退役军人。包括受中央军委表彰,按规定应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立一等功或被中央军委授权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授予称号,按规定应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
二、工作要求
(一)此次摸底统计工作关系到每个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导向性,必须全面调查核实、精准填写信息、严格审核把关、防止漏报错报。
(二)填写统计信息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进行填写。统计表格均需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表彰决定等印证材料。
(三)请于3月29日中午12点前将《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信息汇总表》(附件2)各一份,连同电子版(U盘拷贝)及相关表彰决定等印证材料报送明向校区行政楼B 613人事科。
联系人:高珲
联系电话:0351-3176169
附件2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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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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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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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身份 |
| 身份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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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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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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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表彰 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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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决定 和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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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已享受待遇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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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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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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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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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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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一、“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基本情况表”用打印方式填写,不得更改格式,使用仿宋小四号字,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人员身份”选填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企业负责人、企业职工、农民、学生、现役军人、自由职业者、个体经营者、无业人员、退(离)休人员、其他;
三、“身份状态”选填在职、退(离)休、已故、其他;
四、“工作单位”填写单位全称,退(离)休人员填写退(离)休前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填写“无”;
五、“获得表彰情况”应填写表彰时间、表彰机关、授予称号名称、明确享受待遇等情况,如:2020年5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授予张×ד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六、“表彰决定和文号”应填写印发机关、文件全称和文号,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表彰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人社部发〔2020〕37号)
七、“退休后已享受待遇情况”主要指退休时是否因所获表彰提高了退休金比例,或者在退休时根据晋人社厅发〔2016〕56号文件享受了一次性退休补贴。退休后没有享受过待遇的填写“无”。
八、本表申报时须附相关表彰决定等印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