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理工大老科协)是以本校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老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体的社会团体,是山西省老科协单位会员,是联系全校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
第二条 本会为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老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以科教兴晋为目标,团结和组织广大老科技工作者,发挥其专长、精盐和优良传统,推动科技人才资源二次开发,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呼声,维护老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分会的任务是: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提高认识,遵纪守法,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再作贡献。
(二)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团对的发展规律,促进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的健康发展。
(三)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组织和参与科技考察、决策论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工程设计、新技术推广、科技项目评估、社会办学等活动,兴办符合省老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实体。
(四)推动科技人才资源二次开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开发老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发挥其政治、智力和经验优势。
(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呼声、要求和建议,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知识更新,不断接受继续教育,自我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
(七)鼓励和组织老科技工作者为两个文明建设继续贡献,表彰奖励优秀老科技工作者,弘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
(八)举办适合老科技工作者特点的保健、福利事业与文化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资源参加本分会,遵守章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分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限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限得到本分会提供的信息政策优惠。
(四)有权对本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章程。
(二)执行本分会协议,承担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支持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遵纪守法,维护本分会的权益和声誉。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有退费自由。本分会对严重违反章程的会员,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凡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自然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 大会,其职的是:
(一)决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分会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 本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章和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报告。
(四)审定本分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选举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更换、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六)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七)主持召开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八)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理事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
第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驶理事会职责并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聘任副秘书长。
(二)设置办事机构和专业机构,聘任负责人。
(三)领导办事机构和专业机构的日常工作。
(四)批准接纳新会员。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日常工作有常务副会长、副秘书长主持。
第十二条 本分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本分会开展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和管理费。
(二)会员的会费。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体制与监督:
(一)本分会设立会计、出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财务工作。
(二)建立在会长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监督管理的制度。
(三)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校老科协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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