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老年摄影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老年摄影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太原理工大学爱好摄影艺术的离退休教职员工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协会宗旨:弘扬摄影艺术,活跃离退休教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艺术欣赏与创作水平,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三条 协会在学校离退休管理处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广泛团结全校离退休教职员工摄影爱好者,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积极宣传报道离退休教职员工优秀人物与先进事迹,组织开展摄影艺术活动,弘扬中华文化;
积极为学校文化建设做贡献。

  第五条 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和推动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倡导尊老、爱老、敬老的社会风尚,用摄影艺术作品展示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第六条 积极推动和支持会员不断提高摄影艺术修养和水平,认真开展摄影艺术创作、交流、研究、培训活动,促进摄影艺术的普及,满足离退休教职员工的精神需求。

  第七条 促进校际间摄影艺术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八条 积极组织摄影展览、比赛等活动,加强优秀人才和优秀作品的推荐,对成绩优秀摄影作者和重要创新成果、以及在组织、培训、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第九条 实行个人会员制。申请入会的条件为:
   (一)太原理工大学离退休教职员员工;
   (二)爱好摄影等艺术,有一定基础;
   (三)赞成本章程;
   (四)愿意为协会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申请,有作品的教职工可提交近期作品3-5幅;
  (二)经协会审核同意并报请离退休处批准;
  (三)履行手续,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自由退会的权利;
  (四)协会决议过程中的申诉权、辩护权、意见保留权;
  (五)其它相关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协会名誉和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不断提高摄影艺术水平并积极开展交流活动;
  (五)向协会推荐优秀人才,发展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一年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视作自动退会。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协会重要决策须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协会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并通过协会的工作报告,监督和审查协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校离退休处批准;延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1人、顾问若干人,由协会聘请。 

第十九条 协会设秘书长1名、由协会聘任。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组织召开协会会议,总结年度工作,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二)组织实施协会决议;
   (三)全面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和业务活动。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协会开展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为校离退休处支持、社会捐赠或资助以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协会财务受会员大会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协会活动经费的使用应按照合理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太原理工大学老年摄影协会

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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